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作樞、張金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被 告 張金樹 張韓章 張明凱 張迎榛 張潔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張秋秉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43.61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140,000元之同時,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40,000元(即系爭土地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71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