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原 告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500元,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 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已繳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1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604,305元 6,610元 500元 6,110元 2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169,530元 1,770元 500元 1,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