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應吉、劉俊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被 告 劉俊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