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進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金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林進養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請求『金』均不存在。」之記載, 應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