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冠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浤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1,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