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曾俊富 被 告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勇志 被 告 王相仁 林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伍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元或同額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志、林裕凱如以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陸萬肆仟肆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相仁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鋼公司)於民國108年8月6日邀同被告陳勇志、王相仁及林裕凱為連帶 保證人,並簽訂授信契約書,被告源鋼公司依上述約定陸續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約定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等有關文件,向原告借貸如附表原貸金額欄所示之借款,並約定申請書、約定書所示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違約金。詎被告源鋼公司等僅繳納利息至111年3月2日及同月7日止,即未再依約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約定,經通知或催告後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合計19,564,4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9,564,4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原告願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源鋼公司、陳勇志及林裕凱同意原告請求,並對原告請求為認諾等語。而被告王相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約定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及付款申請書、匯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利率標準表、催告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源鋼公司、陳勇志及林裕凱同意原告請求,對原告請求為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見院卷第120頁)。又被告王相仁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志、林裕凱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 編號 尚欠款之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原貸金額 1 7,992,460元 自111 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9022%計算之利息 。 自111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付之違約金。 8,000,000元 2 1,998,115元 自111 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9022%計算之利息 。 自111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付之違約金。 2,000,000 元 3 1,758,725元 自111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4978%計算之利息 。 自111 年4 月 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付之違約金。 8,135,400元 4 7,815,108元 自111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4978%計算之利息 。 自111 年4 月 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付之違約金。 7,815,108元 合計 19,564,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