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鄒佳發、頂丰開發有限公司、李文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佳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39,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67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