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劉蕎菱即劉萬松之繼承人、劉傳揚即劉萬松之繼承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劉蕎菱即劉萬松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劉傳揚即劉萬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劉萬松所有,嗣劉萬松死亡,由聲請人共同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 聲請已於111年4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劉萬松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至111年7月13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黃國忠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股票 1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