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君怡即胡敏之繼承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陳君怡即胡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5 張,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5 張,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25日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1 年4月8 日公 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2-SX-529-0 股票 1 469 002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1-NX-4566-2 股票 1 170 003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2-NX-10548-9 股票 1 117 004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7494-7 股票 1 64 005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4-NX-25376-1 股票 1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