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曾華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曾華錦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參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0年 度司催字第3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年12月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110 年度司催字第3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F-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2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 350 股票 3 30000 003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276 股票 6 6000 004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926 股票 7 7000 005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股票 1 229 006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股票 1 800 007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8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476 股票 1 10000 009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345- 347 股票 3 3000 010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333- 1338 股票 6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