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蕭苑珊即牛頭食品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 債 權 人 蕭苑珊即牛頭食品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家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補正牛頭食品行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公司大小章,並具狀更正債權人為牛頭食品行,法定代理人為蕭苑珊。(據台端提出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查悉牛頭食品行為合夥企業,非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債權人為牛頭食品行,法定代理人為蕭苑珊,並於聲請狀補正公司大小章,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二、債務人許家實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