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吳秀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吳秀桂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法扶律師) 胡仁達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3,628元(含未付工資12,833元 、資遣費130,795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3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元【計算式:1,550-1,033=517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2號受理 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