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蔡政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蔡政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葳利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