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63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646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依附件契約書所示,締約當事人為麗盛興業有限公司)。 二、如有債權讓與之情形,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催告還款之證明文件及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