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宣昶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樞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