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周以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明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邱明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就本金本金總額加計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之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