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立榮租賃有限公司、李青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 債 權 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金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金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就債務人分期付款18期之各期清償明細、時間,及自何時開始未再清償,具狀並列表說明。(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