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勝山工程有限公司、陳建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 債 權 人 勝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子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違約金請求每日按千分之一之計算基準為何?(按日息千分之一?年息千分之一?固定金額千分之一?聲請狀請 求意旨所載不明,請具狀說明) 二、債務人郭子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