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慶、吳子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代 理 人 吳子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昀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何昀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借款,債務人尚餘本金新臺幣9,400元未按期給付,則 債權人請求14,4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