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青隆即隆芳工程行、林雅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 債 權 人 陳青隆即隆芳工程行 債 務 人 林雅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之支票5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均如附表所示,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該5紙支 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算,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ㄧ項利息部分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350,000元 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 400,000元 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 350,000元 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 4 350,000元 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5 350,000元 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