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李浩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0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李浩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竣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項違約金起算時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