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高雄市仁武區農會、劉文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永祥即冠笙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永祥即冠笙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許永祥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