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婈、黃登文、楊峻安即烓美學工作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黃登文 債 務 人 楊峻安即烓美學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3,328元 112年5月30日起至112年6月19日止 2.17% 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112年7月1日起至 112年12月31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918,332元 111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92%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045% 111年12月3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19日止 2.17% 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19日止 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112年6月20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