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喬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規定即明。再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持有因遺失支票35紙,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狀所提出之附表亦未說明遺失之支票35紙之發票人各為何人,且聲請人並未提出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致本院難以審究聲請人所遺失之35紙支票是否有發票人簽名,及聲請人是否已向付款銀行為掛失止付之通知,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裁定命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支票35紙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及具狀說明支票35紙之各發票人為何人,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