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8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869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鄭郁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博竑食品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新興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