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王義宏、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王義宏 相 對 人 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 禾鋒鋼鐵結構有限公司 前列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禾鋒鋼鐵結構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騰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禾鋒鋼鐵結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禾鋒鋼鐵結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三、本件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