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惠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賴惠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