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光輝、黃政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光輝、黃政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