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林添富、李孟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相 對 人 李孟華 郭登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 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30號裁定,為供假扣押之擔保,曾提供面額合計新臺幣(下 同)1,500萬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為擔保,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54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經本院以108年 度司聲字第116號裁定准予以同面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無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辦理變更提存物,聲請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746號擔保提存事件完成變更提存;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聲字第70號裁定准予以同面額之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辦理變更提存物,聲請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558號擔保提存事件完成變更提存;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聲字第101號裁定准予以同面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辦理變更提存物,聲請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818號擔保提存事件完成變更提存;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聲 字第128號裁定准予以同面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銀行無記 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辦理變更提存物,聲請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1030號擔保提存事件完成變更提存。茲 因上開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爰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1030號提存書、可轉讓定期存單影本為證,且 經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1030號擔保提 存卷及歷次變換提存物卷等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係屬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