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瑋旂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林登憲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4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