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井石化有限公司、黃友亮、朝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中井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亮 聲 請 人 朝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