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朱志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康文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9,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2,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