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沈裕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裕展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謝明澂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3,431元;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09,329元;又該先、備位聲明之 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最高者定之即1,909,32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