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羅明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原告與被告聚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