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許榮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許榮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6,2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