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