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認股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許家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許家弘 原告與被告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認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