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增加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志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原告與被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間請求增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3,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