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足額繳納聲請費用。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李達志財產狀況說明書暨債權人清冊記載,李達志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是本件構 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應再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