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宗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宗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茄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4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