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英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陳英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叔叔陳竹林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死亡,因無配偶、子女、父親陳大獅、母親陳蔡金枝早 歿(聲請人之祖父母),僅存胞兄(聲請人之父親)陳樹林繼承,陳樹林又旋於111年10月28日死亡,經聲請人、胞兄 陳長源、胞姐陳英蘭協議分割遺產,由聲請人取得陳竹林遺留如附表所示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共3,749股。陳竹林生前均未提出股票辦理楠梓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減資換發新股作業,實則系爭股票經減資後僅餘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分割繼承協議書上所載之2,580股。因系 爭股票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共5張,股數合計3,749股,前經聲請人於112年5月15日向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務代理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復持掛失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分割繼承協議書、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書,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2年5月22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 本院於112年6月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同11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500 005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股票 1 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