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璞砡有限公司、藍意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璞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意晴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2月26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儀庭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璞砡 有限公司藍意晴 林怡妌 陽信銀行左營分行 0000-00000 25,000元 112年3月31日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