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王清雲、王文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王清雲 相 對 人 王文豐 鄭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就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上溫室育苗棚屋頂PEP利得 膜、棚側位置立體披覆之PEP利得膜及棚頂、棚側之電動外遮網 之毀損情況,以現場勘驗、拍照及錄影之方式予以保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興建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 地(下稱1778地號土地)上溫室育苗棚(下稱系爭育苗棚)之所有權人;相對人王文豐、鄭金鳳為夫妻,於系爭育苗棚旁之鄰地即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 爭土地)上栽種蔬菜。相對人2人於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 同年0月00日間,不顧聲請人及周遭鄰地地主多次反對,連 續數天無故於系爭土地上施放沖天炮,每日早中晚均燃放至少數十發沖天炮,直接朝聲請人所有系爭育苗棚方向燃放,因而直接射破或燒破系爭育苗棚屋頂PEP利得膜(即棚頂位 置)、系爭育苗棚立體披覆之PEP利得膜(即棚側位置)及 棚頂及棚側之電動外遮網,導致聲請人所有系爭育苗棚棚頂PEP利得膜、棚側PEP利得膜及棚頂、棚側之電動外遮網遭到毁損破壞。而聲請人所有系爭育苗棚,當初興建時,即為求能達到良好之防風、防雨及穩定控制溫室育苗棚內之溫度及濕度,因而特別向廠商即第三人佳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佳南公司)訂製棚頂及棚側(即俗稱「溫室立體披覆」)之PEP利得膜衣,無論是棚頂或棚側之PEP利得膜,均是按聲請人所有系爭育苗棚實際體積(長、寬、高)進行客製化訂製,並採一體式密封施作而成,非以拼接方式施作,因此造價高昂,現若欲回復原狀,亦僅能選擇重新訂製溫室棚頂PEP利得膜、棚側PEP利得膜衣,並拆除已破損之溫室棚頂PEP 利得膜衣、棚側PEP利得膜衣,重新一體式密封施作才能回 復原狀;且經廠商提醒,如發現PEP利得膜有破損,即須儘 快修繕,否則破洞不僅會嚴重影響溫室育苗棚內之溫度及濕度,致系爭育苗棚內植物死亡外,若不幸再遭遇颱風、豪雨或強風等天然災害,風雨將會直接從已破之PEP利得膜灌入 ,進而撐破PEP利得膜,擴大破裂面積,屆時系爭育苗棚內 溫度及濕度將會受到更大影響,系爭育苗棚內所栽種經濟作物可能全部死光外,極大可能溫室棚頂還會被強風整個吹走,導致整個溫室結構受到破壞,屆時整個溫室育苗棚只能全部拆掉重建,因此,聲請人為避免上開風險,僅能選擇拆除棚頂、棚側全部PEP利得膜進行換新,而棚頂及棚側之電動 外遮網部分,因可針對破損部分逐一進行修補,所以聲請人選擇修補,嗣經佳南公司報價,所需修繕費用為新臺幣641,530元。因相對人2人至今仍無故拒絕賠償聲請人修繕系爭育苗棚之費用,聲請人擔心逕自修繕日後恐生其他爭議,因而遲遲不敢進行修繕,然再過1至2個月後,臺灣即將進入颱風季節,屆時若聲請人所有系爭育苗棚因相對人拒絕賠償修繕費用,進而導致損害擴大,屆時聲請人亦將透過訴訟向相對人2人追加請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請求能准予至現場勘驗、拍照、錄影,並製作勘驗筆錄,使聲請人能於保全證據後,儘快聯繫廠商進行修繕,以避免損害擴大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定有明 文。而89年修正民事訴訟法之證據保全制度,基於當事人自行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可助於其尋求解決紛爭之手段,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乃擴大賦與當事人在起訴前蒐集事證資料之機會,於同法第368條第1項後段增訂「就確定事、物之現狀」,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之規定。此雖不以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限,惟仍須於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始得為之,以防止濫用而損及他造之權益,並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是如循保全證據程序所確定事實,有助於當事人間紛爭解決而避免訴訟,或有助於其迅速、經濟地為實體權利主張,而可認為具法律上利益者,再視紛爭之類型、聲請人與他造對事證之獨占程度,綜合接近證據程度、武器平等原則、利益權衡原則,予以平衡考量,以為必要性之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74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005號裁定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177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花王農業器具有限公司估價單、系爭育苗棚毀損照片、佳南公司報價單及系爭育苗棚內經濟作物照片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審訴字第4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全卷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已釋明本件聲請之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以現場勘驗、拍照及錄影之方式保全證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