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晉宏即鑫宏興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