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戴延峻、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張虔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9號 原 告 戴延峻 被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姓名「戴廷峻」、地址「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戴延峻」、「高 雄市○○區○○○路0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