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蕭鉅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7號 原 告 蕭鉅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永宏即庭乙家小吃部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514,760元,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51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依上開 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0,699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9元(計算式:16,048元-10,699元=5,34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