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方品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方品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林君逸、方雅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君逸、方雅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