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光華、陳易樟、蔡怡琳即怡佳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蔡怡琳即怡佳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81,208元 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66,664元 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