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謝翔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 債 權 人 謝翔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瑋旂、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蔡瑋旂、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共同發票人,請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