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王省猛即聯大電機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2號 債 權 人 王省猛即聯大電機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宗熹即禾蒼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禾蒼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蔡宗熹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